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征表現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征表現有:
1.它是一種競爭行為;
2.行為主體是違法競爭經營者;
3.它是一種違法行為;
4.它是一種侵權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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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不正當競爭需要什么證據
限制競爭案件的主要證據:
1.當事人據以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文件、通知、通告、 合同等文書資料。
2.當事人詢問筆錄。找法網提醒,應當載明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 起止時間、方式、過程、范圍、后果以及經營收入、違法所得、納稅情況,是否使用了強制手段等。
3.證人證言或調查筆錄 (重點同上 ) 。
4.與涉案行為相關的票據、帳冊等有關資料以及經當事 人確認的經營收入、違法所得及納稅情況統計清單。
5.其他相關材料。
三、
反不正當競爭可以在哪個法院起訴
對于反正當競爭案件的一審民事訴訟,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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