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如何判定相似
一、怎么對商標相似侵權行為認定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形成的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商標的商品為原注冊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系。
相同或相似商標的認定原則為: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份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商標的侵權行為都有哪些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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