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以區(qū)別定價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保險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險人其他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進行區(qū)別定價。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19.12.1實行)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保險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險人其他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進行區(qū)別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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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構成保險欺詐
一是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fā)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fā)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保險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指確實有保險事故發(fā)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夸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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