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東已經退出還需承擔公司債務嗎
股東已經退出一般是無需承擔公司債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找法網提醒,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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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的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有以下10種情形:
1.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2.一人公司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
3.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出資的;
4.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
5.股東抽逃出資的;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
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
8.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
9.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10.公司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
三、
公司股東未出資是否可以轉讓股權
公司股東未出資是否可以轉讓股權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并沒有將這種情況單獨列舉,根據法理原則,股東股權的取得具有相對獨立性,只要被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非經合法的除權程序,即具有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東權利,因而亦有權處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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