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出資人證明有出資行為的方式有:
【資料圖】
1.隱名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證明其已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證明其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可以。
法律快車提醒您,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有權轉讓股權。
股東出資成立公司時,應當依據《公司法》(臺商投資還需依據三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簽署章程、投入資金,向工商部門申報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臺商投資需先取得外資管理機關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出資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但是現實中存在實際投資人與注冊登記的投資人不相符的情況,這種情況被稱為隱名投資。所謂的隱名投資是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的一種法律現象。
隱名投資具有如下特征:
1.隱名投資人為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一方,顯名投資人沒有任何或僅有部分投入;
2.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投資人為顯名投資人,而非實際出資的一方;
3.隱名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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