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所以要撤銷合同的,不能單方聲明,而是要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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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單方聲明撤銷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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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師事務所樂冬勝律師解答:
簽訂合同后,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銷合同的,撤銷聲明是不具有效力的,如果要撤銷合同,需要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
申請撤銷合同的方法如下:
1、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2、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成立的合同,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3、撤銷權的行使要求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若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之后就不能行使撤銷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其撤銷權時效期間是一年;最長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民事行為發生起五年。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師事務所樂冬勝律師解析: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通過欺詐手段建立的合同
合同當事人或第三人通過欺詐,主動的、故意的就合同相關內容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隱瞞真實的情況,從而誘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簽訂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的合同
合作關系應該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的,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有重大誤解的合同
有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有錯誤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原本的意思相悖,從而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4、受脅迫簽訂的合同
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雙方是基于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合同的當事人,或委托第三人以脅迫的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樂冬勝律師簡介
樂律師專職律師,團隊負責人。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十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非常了解當地的司法環境。樂律師秉承“您的過去我無法改變,您的未來我全力以赴,不負重托。”的理念,為當事人謀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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