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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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受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是法律是婚姻法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明確規定,在處理離婚案件財產糾紛時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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