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收養法中對于孩子的收養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香港、澳門和臺灣的居民想要收養境內的孩子作為養子女需要準備哪些財產?收養的手續是怎么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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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的確認主要分為三個步驟:申請、審查和辦證。
一、申請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臺中國境外地區的中國公民想要在內地收養子女的,要到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1、香港居民申請材料及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2、香港居民申請材料及證明: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臺灣居民申請材料及證明: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二、審查
港澳臺居民辦理收養登記申請時,民政部門需要對申請人的各項情況進行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是都齊全,工作人員通過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三、辦證
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登記,制作收養登記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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