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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進行工傷申報有什么區別?
1.申報時限不同。個人申報工傷的時限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單位申報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超期申報費用支付方不同。用人單位未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依據來源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3.舉證責任不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申報后工傷認定多久?
1.進行工傷認定。找法網提醒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于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傷殘鑒定。傷情相對穩定后,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5.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鑒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并根據新的鑒定結論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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