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結案?
第一是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坐在一起進行調解和協商,調解協商達成了雙方都很滿意的結果以后,交警部門制作《調解書》,并且分別的交送給雙方的當事人,當事人閱讀沒有異議以后,雙方可以相約一起到交警部門去辦理結案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雙方在事故發生的當時或事后,坐在一起協商,達成相應的賠償協議,雙方同樣相約一起到交警部門去辦理結案手續;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成功的,當事人雙方對調解結果都不能夠滿意的情況下,應該填寫《調解終結書》,并且送交給當事人,并且同時告訴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請求。這時候也是最復雜且最傷和氣的,一般也就只能走民事訴訟的程序了。
交通事故拖著對誰不利?
首先、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很多時候,事故雙方都會因為賠償問題而出現糾紛。事故方與責任方都覺得自己時間充足,或者因為工作忙而疏于解決,結果這起事故就一直拖著不肯處理。
其實、交通事故拖著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只對保險公司有好處。因為時間拖得越久,取證就越困難,到時候主張自己權利時所能夠獲得的證據越少。交通事故中如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然后以此為證據可以起訴到法院。
如果對方不應訴或者法院無法送達對方時,法院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那么會拉長訴訟過程,如果對方收到法院傳票不積極應訴,收到法院判決也不積極履行,會迫使受害方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增加了受害方的時間成本,也使得其自身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而被限制高消費,導致高鐵出行、飛機出行從此與他無緣。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拖對誰都沒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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