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準婚姻關系?準婚姻關系是指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兩性結合關系的事實狀態。當準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發生財產關系糾紛時,應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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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糾紛的辦法:
按照準婚姻關系財產關系的基本形式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基本立場,在準婚姻關系破裂、解除準婚姻關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決其財產糾紛:
1、約定各自財產分別所有的
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時對財產分別所有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發生糾紛,要按照各自對財產范圍的舉證證明情況認定,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約定財產為共同共有的
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雙方財產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規則處理,確定共同財產范圍,以雙方均等的潛在應有部分確定份額,按照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3、雙方當事人對其財產所有形式沒有約定的
既然沒有約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有份額的,按照份額確定分割的財產,沒有明確的份額的,按照雙方的收入和對家務承擔的勞動,確定適當的份額比例。不能確定各自份額的,推定為相同份額。
4、對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照顧
如果準婚姻關系當事人在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子女,在準婚姻關系解除處理財產糾紛的時候,應當在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中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作為撫育費或者生活費,子女已經成年的,不在此限。
關于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的知識拓展:
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的性質
準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應當參照《婚姻法》規定婚姻財產關系的基本辦法,采用雙軌制,既承認準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約定的效力,同時也規定在沒有約定其財產關系性質時的財產關系性質。
1、在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約定同居期間財產關系的性質時,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可其效力,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2、在雙方當事人沒有對財產關系性質進行約定的時候,這種財產是兩個主體參加的財產關系。因此,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性質一定是共有。這是基本的認定。
注: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712條規定:“非法同居的男女間不產生任何共有財產制。”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問題,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又沒有約定分別所有的財產制,既共居,又同財,怎么會不是共有的性質呢?
3、對于第2點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可以選擇的性質,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
注:
選擇共同共有認定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性質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體現不了與夫妻共有財產的區別,成為了與夫妻共有財產關系完全一樣的財產關系。這不利于保障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也不能保障行政機關婚姻登記的權威性,是有問題的。
選擇按份共有性質認定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性質的,對財產份額的認定可以確定三個規則:
第一,在雙方當事人都向同居關系中投入財產的,認定按份共有不存在困難。按照各自投入的財產份額確定即可。
第二,在一方當事人有財產收入,一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收入的時候,認定各自的財產份額雖然有困難,但是也可以按照一方提供收入,一方提供家政服務的價值量,確定按份共有的財產應有部分,確定份額權。
第三,如果雙方共有份額難以確定的,則推定為份額相同。因此,應當選擇按份共有性質,認定準婚姻關系財產關系的性質,并以此作為處理準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糾紛的基本原則。
依照這樣的認識和立場,就有了解決準婚姻關系財產關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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