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留山在我國的憲法規定中是屬于集體財產,國家,社會的財產,而不是屬于某個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不能被繼承,那么農村的宅基地能繼承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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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保障農民基本住房需求、維護農村穩定的特定功能。目前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有嚴格的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身份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若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因繼承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會因為其身份而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
(二)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試點意見》指出,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費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四)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同村的人,但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集體全體成員,一般需要公示)同意;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單理解為同一個村子的人);
(三)受讓人不能違反“一戶多宅”的原則,在接受轉讓時本人并無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必須與住房一起轉讓。注意:轉讓人在此之后如果還要再申請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準的。
宅基地在公民使用時可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吃穿住等最基本的物質需求,對于維護農村生活的穩定有重要作用。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農村的宅基地能繼承嗎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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