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09年最后一天,來自遼寧鐵嶺農村的馮*文如愿在深圳找到一份小區保安的工作。
(資料圖)
按老馮的設想,這份簽約兩年的合同,至少能讓他先安頓下來。眼瞅著就到農歷新年,根據公司安排,新人老馮和幾個同事被留下過年值班。
2010年2月16日,大年初三。老馮和同事按慣例在小區巡邏了一番,然后拿著公司發的500元過節費購置了一些酒菜,一起慶祝新年。酒過三巡后,老馮開始感到極度不適,在同事的攙扶下來到小區2號樓1單元地下室休息。只是,這一睡,老馮就再也沒有醒過來。此時,老馮只在這家公司干了47天。
第一時間趕來的是老馮在深圳居住的妹妹馮某某。作為老馮的代理家屬,她與老馮所在公司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左庭右院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了處理死者的《協議》,并領取了一筆近6萬元的撫恤金。
此時,聞訊千里迢迢從老家趕來的老馮妻女被告知,老馮所有后事已由小姑處理完畢。沒有見到老馮最后一面,甚至沒有見到老馮的骨灰,這讓妻子杜某某難以接受。
【法律解讀】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
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一、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對應該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以及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的流程作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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