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問題產生的糾紛。
合同糾紛處理途徑有:
1.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通過事實、合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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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區分是非的基礎上,自愿說服糾紛雙方,鼓勵相互理解、相互讓步,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3.仲裁,即第三方根據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中斷.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解決合同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法律快車提醒您,合同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撰寫起訴狀、準備證據材料;
2.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
3.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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