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勝任工作不接受調崗
不勝任工作不接受調崗是可以辭退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二、
不勝任工作接受調崗要注意什么
1.企業應有證據證明職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職工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及績效考核等文件予以佐證;
2.調整后的崗位應與職工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三、
不勝任工作被辭退需要支付工資嗎
不勝任工作被辭退需要支付工資。工作拖欠工資的解決途徑: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出來后,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找法網提醒,勞動仲裁是不收取費用的。
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5037178970